2006年8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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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雨暴雨 一字之差
王锋 程建峰 吴娇

  “暴雨”和“大雨”究竟有什么区别?日前,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案例:中山一家企业被“大雨”冲垮厂房,损失惨重。该工厂找到保险公司索赔,保险公司竟称,根据合同,他们只赔偿“暴雨”导致的损失,不赔偿“大雨”所造成的损失。
  近日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,因为当天的下雨量确实未达到国家暴雨标准,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偿。法官提醒市民,保险合同存在信息不对等,市民签合同时应当仔细推敲合同条款,避免索赔无门。保险公司拟订合同时,也应当遵守“最大诚信”原则。

  事件:
  大雨冲垮工厂围墙
  中山某制衣公司设在中山市大涌镇,以加工制作休闲服饰为主。2003年9月10日晚上9时许,公司洗水车间正在开工,几千件牛仔衫裤堆放于一处,等待下一步工序。
  突然间,雷鸣电闪,大雨倾盆。由于雨势凶猛,大量夹杂泥浆的水源源不断地涌入。一时间,只见车间里面狼藉满地,外面围墙倒塌,工厂损失惨重。此时,制衣公司暗自庆幸公司未雨绸缪,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。
  这份签订于2002年11月、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保险单上,列明了保险责任范围:“由于火灾、爆炸、雷电、暴雨、洪水、台风、暴风…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,保险人负责赔偿”。
  险情发生后,制衣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拨打报险电话,告之保险公司相关险情。保险公司接报后,要求制衣公司组织人手尽力减少损失,并拍摄当时现场照片留存。
  正当制衣公司满以为赔偿十拿九稳之时,2004年初,保险公司向制衣公司发出《拒赔通知书》,明确告知:制衣公司雨灾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。
  于是,制衣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以“暴雨”、“洪水”致损为由,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。是否发生了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事故——“暴雨”或“洪水”,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。

  被告:
  当天大雨未达暴雨标准
  双方针对降雨等级的划分标准、事发当日大雨是否构成暴雨展开了激烈的角力。
  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中山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据材料:“发生事故的两天全市24小时降雨量分别为21.6毫米和36.0毫米。”而国家气象标准规定,暴雨等级的24小时降水总量为50~99.9毫米。换言之,当天的大雨未达到暴雨标准。

  原告:
  保单未对“暴雨”做解释
  “墙都冲倒了,还不是暴雨?”制衣公司恼火至极,“保险单上没说多大雨才是暴雨”。制衣公司认为,在签订保险合同时,双方对“暴雨”等词并未解释和界定,保险公司也没有指出要按气象学上的标准进行衡量,因此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暴雨。
  由于双方诉争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属于格式条款,制衣公司主张依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适用最大诚信原则,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。

  法院:
  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暴雨
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国家气象部门制定的《降水等级划分表》是一个关于降雨等级的通用标准,不仅符合一般常人的理性判断,而且带有普遍的合理性,应以该标准来界定实际发生的降雨等级。按照等级划分,当天的降水确实未达到暴雨标准。制衣公司主张暴雨致损,却无法举证证明,只能自负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
  提醒:
  应仔细推敲保单
  法院指出,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,所以要求双方具有“最大诚信”。签订合同之时,由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单虽列明“暴雨”在承保范围之内,却没有专门载明“暴雨”的标准。
  制衣公司投保时,仅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,或者说是比较大的雨水。保单条款不详尽、投保人因此陷入理解误区,保险公司难辞其咎,面临着诚信危机。
  法官提醒市民,作为保险的投保人,应当仔细推敲合同条款,避免索赔遭拒。